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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

2021年1月1日起,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GB24155-2020《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正式开始实施,全面代替GB24155-2009(以下简称旧版标准)。

一、与旧版标准相比,此次发布的细则主要修订以下内容:

1、7.3条修改了对相关认证结果的采信的内容;

2、附件2修改了摩托车产品型式试验方案,增加了GB24155-2020,删除了GB16735-2004、GB16737-2004、GB15742-2001;修改了轮胎的送样要求;修改了相关备注内容。

3、附件3修改了型式试验依据标准及试验项目依据标准,增加了GB24155-2020,删除了GB16735-2004、GB16737-2004、GB15742-2001;修改了相关备注内容;

4、附件5表1生产企业分类原则中“国家质检总局”改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5、附件6第5条增加了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蓄电池、充电器不在现场控制的要求;

6、附件7摩托车单车认证管理要求删除了前言;修改了第8条车辆一致性证书的内容,删除了环保信息的内容;第10条VIN中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附表2增加了GB24155-2020,删除了GB16486-2008、GB15744-2008、GB15742-2001、GB24155-2009,修改了相关备注内容。

二、新版标准实施方案:

1、自2021年1月1日起,新申请认证车型应采用GB24155-2020标准实施认证并出具新版标准认证证书。

2、对于已经获得旧版标准强制性认证证书的产品,旧版标准认证证书持有人应于2021年1月1日起,标准实施后的第一次跟踪检查结束前,向CQC提交转换新版标准认证证书的申请、并接受实验室针对新、旧版标准差异试验项目实施的检测,合格后换发新版标准认证证书。逾期未完成转换的认证证书,CQC将予以暂停,超过暂停期3个月仍未完成证书转换工作的,将撤销旧版标准认证证书。

3、对于在相关标准实施之日前已经出厂、投放市场并且已经不再生产的获证产品,无需进行证书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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