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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以为购买的是精品二手车,后发现所购车辆曾发生事故,还是“四手车”,买方心生芥蒂不敢再驾驶,其能否主张解除合同并退回购车款?近日,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赵某在某二手车交易市场与杨某经营的个体商户签订《车辆转让协议》,约定杨某将一辆小汽车以16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赵某,并保证此车无水泡、无火烧、无重大事故、无结构性损伤。车辆交付后次日,赵某经网上查询得知,案涉车辆曾发生过一次事故,车损金额为25000元,维修项目共计36项,包括更换元宝梁、前保险杠、散热器、冷凝器、变速箱油底壳等。赵某认为杨某在交易时表示案涉车辆为零事故车系隐瞒了车辆的真实车况,致使赵某在错误认识下购车,且赵某后来发现车辆转让前已多次转手并发生过重大事故,与合同约定也不符,杨某系属欺诈,遂要求杨某及其经营的个体商户退还购车款并支付违约金,但杨某认为车辆虽然发生过事故,却并非国家标准载明的重大事故,因而不属于故意隐瞒。双方多次协调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赵某遂诉至法院。

【评析】

高港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关于本案是否存在欺诈行为,首先,双方聊天记录中,杨某在赵某购买案涉车辆时并未将该车的事故及维修情况如实告知;其次,杨某作为专业经营二手车买卖的商家,在向客户出售案涉车辆时,没有在签订合同前对何为“重大事故车”的概念进行解释,因此,对“重大事故”的理解应当以普通消费者通常理解为判断标准。根据赵某提交的查询结果显示,案涉车辆在出卖给赵某之前发生维修项目,包括可能对车辆安全性有较大影响的元宝梁的更换,符合一般人对重大事故的认知,故案涉车辆应当认定为重大事故车。杨某在销售案涉车辆时隐瞒了案涉车辆出过重大事故的事实,并对消费者作出车辆未发生过重大事故的承诺,该行为构成欺诈。据此,法院认定赵某行使撤销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被告需返还其依据合同所取得的购车款16万元,原告也需同时退还案涉车辆。因被告违反了车况如实告知的义务,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等损失,因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汽车作为高速行驶的危险系数较高的交通工具,一旦发生严重事故,即使事后进行了维修,但由于零部件的更换以及未更换部件在事故中受到了撞击影响,必然会对车辆安全性能造成影响。如果将这类车辆出售给不知情的消费者,无异于将消费者置于危险的境地,因此,二手车经营者应主动告知消费者交易二手车的事故状况和车辆状况。

二手车经营者也有义务在收购二手车时,通过观察、查询、检测等多种手段,全面收集、了解所收购车辆的信息,并在出售二手车时,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将车辆的状况、性能、是否发生重大事故等重要信息向买方如实、完整告知。应当注意的是,出售过程中因不知情而未告知车辆重大事故情况的,即使不构成民事欺诈,也会导致购车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从而构成根本性违约。同时,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时,除对车辆品牌、颜色等外观进行挑选外,应当检查车辆的相关维修记录,切勿轻信商家口头承诺。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李沁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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